2023年2月9日,太湖县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涉及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责令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人自2016年起在太湖县某农贸市场经营熟食店。2017年5月,被告人使用食用明矾(硫酸铝铵)作为添加剂制作油条。2022年5月28日,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熟食店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送检,结果为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统计,被告人使用食用明矾生产并销售油条共计获利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食用明矾,导致生产、销售的油条铝含量严重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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