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23年9月13日,河南省安阳市九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河南省濮阳市鲁西化工运输有限公司将一批危险化学品二甲基甲酰胺(DMF)运输至浙星化学有限公司。鲁西公司根据其与河南省濮阳市万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委派万利汽车所有的车辆开展此次运输工作。但根据车辆运输证登记内容以及涉案车辆上喷涂的明显标识,涉案车辆仅能够运输汽油、柴油、煤油三类介质,不能运输涉案化学品。充装现场人员将DMF充装进涉案车辆后,车辆驾驶员向万利公司申报运输电子运单,但申报内容中载明此次运输的介质为汽油,与实际不符,违反法律规定。2023年9月15日凌晨,当车辆行驶至大桥镇后,因储罐阀门垫圈老化,发生泄漏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将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