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咪酯作为新型麻精药品,近年来被不法分子作为毒品替代物勾兑在电子烟油中,以“上头电子烟”等名义贩卖,让人成瘾却不自知,这种“上头电子烟”外观与普通电子烟不易区分,但却是新型毒品。2024年6月12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新型毒品”案。
2023年10月初至2023年10月23日期间,被告人项某伙同卢某(在逃)、王某平、王某兰多次从湖北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烟油的烟弹并贩卖给他人吸食或贩卖,累计向他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烟油的烟弹55个,出售价格共计27450元。在项某贩卖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平主要负责驾车进货、送货,非法获利4000元;被告人王某兰参与两起犯罪事实,主要负责在项某吸收依托咪酯电子烟上头后,帮助接听买家电话、帮忙送货或者陪同送货等。
2023年10月初至10月23日期间,被告人左某伙同葛某(另案处理)多次从项某等处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烟油的烟弹贩卖给他人吸食,累计向他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烟油的烟弹20个,出售价格共计14550元。被告人左某在贩卖过程中,主要负责出资购买、联络买家及商谈具体交易事宜等,后其本人或者安排葛某将烟弹送至指定地点并收取毒资。
期间,被告人左某以500元每个的价格从项某处购买了20个含有依托咪酯烟油的烟弹,左某将烟弹内的烟油调包成普通电子烟烟油,以烟弹系假货或“不上头”为由要求项某退换货。后项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左某换货并退款9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左某虚构事实、隐瞒,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罪。被告人项某、王某平、王某兰多次向多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犯贩卖毒品罪、罪,被告人项某、王某平、王某兰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平、王某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左某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且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左某、项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平有刑事处罚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等表现,法院以贩卖毒品罪、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项某、王某平、王某兰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八个月和拘役四个月,并各处15000到2000元不等罚金。
依托咪酯属于含作用的新型神经刺激药物,添加到普通香烟烟丝内烤吸或勾兑在电子烟油中吸食,会呈现头晕、站立不稳和类似醉酒的状态,大剂量吸食还会导致易怒、懒惰,甚至会引起死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规定:将地达西尼、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有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即自2023年10月1日起,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就是吸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