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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BOB半岛:资金流水存在篡改!注册阶段现场检查发现13大问题!7家IPO注册阶段问询问题发布

发布时间:2024-08-11 11:27:04   来源:BOB半岛官网入口   作者:BOB半岛官方网站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现代化农业机械装备制造商,主要从事农业机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现代农业全程机械化的专业机械装备。同时,发行人肩负民族品牌走向世界的使命,积极践行“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产品畅销印度尼西亚、缅甸、厄瓜多尔、印度、孟加拉国、哥伦比亚、泰国、秘鲁等39个国家和地区,旨在成为在全球范围内具有竞争力的农业机械制造企业。

  发行人农业机械产品种类丰富,产品线不断扩张。目前,发行人已经形成了以联合收割机、拖拉机为核心,以插秧机、打捆机、甘蔗机、植保无人机、喷雾机、烘干机等为组合的产品矩阵。产品可基本覆盖从种植、田间管理、收获、秸秆综合利用到粮食后处理等现代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丹阳实业。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王伟耀、张阿美夫妇,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王伟耀、张阿美分别持有丹阳实业80.00%和20.00%的出资额,通过丹阳实业合计间接持有沃得农机125,161.14万股即73.62%的股份。

  王伟耀,男,1963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7年12月至1991年5月,担任丹阳市纺机附件厂厂长;1991年5月至1993年10月,担任丹阳市滤清器厂厂长;1993年10月至1996年5月,担任江苏富豪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1996年5月至2001年12月,担任丹阳市富豪曲轴厂厂长;2002年1月至今,担任沃得机电董事。2006年12月至2013年4月担任沃得有限董事,2013年4月至2018年4月,担任沃得有限董事长(执行董事);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担任沃得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9年12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长。

  张阿美,女,1967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有美国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埤城中学,初中学历。1985年8月-1993年12月,担任丹阳市埤城电子元件厂员工;1994年1月-2001年12月,担任丹阳市富豪曲轴厂办公室职员;2002年1月至今,担任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2018年4月-2019年12月,担任本公司董事。

  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0.00万股普通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预计融资60亿元,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计划投入以下项目:

  (1)经销商对外销售价格低于与发行人结算价格。存在非买断式经销商对外销售价格小于经销商与发行人结算价格。初步测算,2019年至2021年经销商价格低于发行人结算价格差额合计为-5,704万元、-11,411万元和-7,116万元,涉及销售金额(含税)为62,146万元、121,853万元和81,626万元。同时考虑经销商承担运费每台约1000至5000元,按发行人经销商平均承担运费为1000元/台测算,价格差额和涉及金额将进一步增加,情况如下表。

  (2)补贴系统购机时间早于CRM销售系统中购机时间。存在补贴系统购机时间早于CRM销售系统中购机时间,即先申请补贴后销售的问题。2019年至2021年涉及收入金额56,397.55万元、166,974.41万元和163,392.60万元,其中跨年涉及金额886.06万元、4,154.84万元和8,804.96万元,情况如下表。

  (3)补贴系统购机时间晚于CRM销售系统中购机时间且存在跨期。存在补贴系统购机时间晚于CRM销售系统中购机时间且跨年的问题,2019年至2021年涉及的收入金额为16,837.68万元、7,783.80万元和26,813.91万元。

  存在补贴系统中购机人名与CRM销售系统中购机人名不一致的问题,初步测算,2019年至2021年涉及收入金额为57,570.77万元、137,809.41万元和153,126.28万元。

  (5)经销商物流签收系统与收入确认时间跨期。2021年,发行人开始使用经销商物流到货电子签章系统,经销商物流签收均在该系统操作。经匹配物流签收系统和CRM销售系统相关数据发现,2021年经销商电子签章日期晚于终端销售日期的数量为38,642台,涉及销售收入373,051.64万元,其中2021年确认收入但在2022年电子到货签收涉及的收入金额27,722.05万元,销量为2,594台。

  (6)部分产品无维修记录。匹配维修系统和CRM销售系统发现,存在部分农机自销售日起至2022年6月无维修记录的情形。2019年至2021年产品销售截至2022年6月30日无维修记录,涉及收入金额分别为101,071.58万元、178,393.27万元和304,345.12万元。

  请发行人:(1)分别说明上述各类事项发生原因,各类原因涉及金额。(2)针对经销商对外销售价格低于与发行人结算价格,说明是否存在经销商配合发行人虚增收入的情形;针对补贴系统购机时间与CRM销售系统中购机时间存在不一致、经销商物流签收系统与收入确认时间跨期,说明是否存在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情形,如存在,请详细说明各期涉及金额;针对部分产品无维修记录,说明该部分产品是否线)针对补贴系统购机时间与CRM销售系统中购机时间存在不一致、补贴系统与CRM销售系统中的购机人名不一致情况,说明购置补贴管理部门是否知晓该等情况,发行人或其经销商是否存在配合有关人员违规申请购置补贴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和所涉地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被相关管理部门处罚的风险。(4)结合上述事项,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1)(2)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对(3)(4)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现场检查发现: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沃得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2年向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银租赁)转账合计3,384.22万元,宝清县鑫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2021年向哈银租赁转账合计1,600万元,转账摘要内容包含“还21年沃得库存融资”以及虎林市瑞宣农机销售有限公司2022年向哈银租赁转账合计1,683.50万。

  请发行人:(1)说明存放在经销商处的存货部分被抵押融资,发行人是否知晓上述情况,如是,是否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上述抵押情况,如否,是否反映发行人存货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经销商用发行人存货抵押融资,用于对发行人回款,说明该等回款是否真实反映发行人的收款情况,是否存在利用该方式虚构交易、虚减应收账款或调节账龄少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

  2017年部分经销商回款来源于发行人关联方和员工,涉及金额12,174万元。关联方丹阳市曲阿财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曲阿)尾号9880的账号,2017年向主要经销商共转账8,566万元,经销商转回发行人作为销售回款,向发行人销售副总经理朱某转账3,608万元,然后由朱某替经销商向发行人进行回款。

  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丹阳曲阿向发行人经销商及发行人销售副总经理转账的原因,上述回款对应的交易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发行人资金体外循环、虚构交易或协助经销商回款调节应收账款、关联方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况。

  (1)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以及江苏、湖北、山东和陕西等地农机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属于严重违规行为。根据报修工单系统,作业地址在驻马店市汝南县的外省补贴机2,076台,部分报修人的手机号码归属地是河南省驻马店市,涉及的销售总额合计2.17亿元,购机补贴款合计6,098万元。随机电话询问部分报修人,报修人称为实际使用人,所用的农机购买价格为扣除补贴后价格。部分外省补贴机的报修人和购机人、补贴申请人不一致。

  (2)检查发现经销商汝南县建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南建国)向发行人外省三家经销商转账168.60万元。同时,汝南建国银行账户还存在向自然人(银行开户地在外省)转账860.96万元,检查发现部分自然人是发行人经销商的高管或股东等关联自然人。

  (3)根据汝南县收割机报修情况,在汝南县作业的湖北补贴机有726台。发行人汝南县销售人员蒋某某的农业(尾号6970)存在与湖北省经销商关联自然人资金往来的情况,包括:2019年2月1日,蒋某某收到发行人转账31.24万元,备注“工资”,次日向襄阳久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薛某某转账25万元;2021年12月29日,蒋某某向经销商湖北省襄阳市鼎盛封农机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法人代表王某某转账28万元。此外,2019年12月26日,前述薛某某向蒋某某转账1.95万元,后蒋某某向发行人转账1.95万元,备注“襄阳盛诺农机有限公司货款”。前述小额资金与补贴款金额相近。2020年1月4日,薛某某向蒋某某转账1.6万元。

  (4)发行人经销商通过CRM销售系统申请调拨需要经过发行人销售人员和片区经理审批。检查发现,存在先申请补贴再省内跨区域调拨补贴机的情况,体现为补贴系统公示的购机时间早于CRM销售系统中部分申请调拨时间,同时补贴系统公示的经销商与农机调入方不一致,以及农机调出方、调入方和补贴系统公示的经销商均不一致的情况。

  请发行人:(1)逐项说明上述事项发生的原因;(2)说明发行人是否知晓、组织或参与汝南地区外省补贴机的倒卖;(3)详细说明国家及河南省周边的江苏、湖北、山东和陕西等地农机监管部门关于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的相关规定,详细说明发行人应履行的责任义务,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情形,是否存在被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4)结合上述事项,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情形。

  (1)关于购置补贴款的可回收性。招股说明书披露,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应收广西沃锝账款余额分别是8,727.93万元、33,270.55万元和22,175.61万元。发行人对其按照组合账龄计提坏账准备,2020年和2021年分别计提坏账1,296.17万元和6,173.52万元。根据销售合同,甘蔗机售价约90万元/台左右,终端客户约定实际付款金额是扣除补贴后价格,补贴合计65万元/台(国补40万元/台、省补25万元/台)。

  检查发现,一是大部分客户未能收到全额补贴款。2020年已结算的购置补贴甘蔗机346台,终端客户申请购置补贴款2.49亿元,但实际结算补贴款1.24亿元,差额为1.25亿元。其中,75台甘蔗机在补贴系统中已明确备注“无法给予本台机具2020年购机补贴省补资金的补贴250,000元,办理工作人员已经告知情况。本人(或企业、组织)知情同意”“已告知购机户2020年无省补资金250,000元,办理工作人员已经告知情况,本人(或企业、组织)知情同意办理”,办理状态显示“已结算”,前述75台甘蔗机无法取得省补1,875万元。二是仍有部分甘蔗机补贴申请未结算。检查发现,49台甘蔗机仍处于“待结算”或“待申请结算”状态,申请补贴款3,185万元。

  (2)检查发现,2021年12月,广西沃锝收到发行人经销商虎林市瑞宣农机销售有限公司1,000万元、宿迁沃得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1,000万元、盱眙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600万元、宝清县鑫丰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元转账,合计3,100万元,后向发行人回款。2022年广西沃锝向经销商转回前述3,100万元。

  (3)存在经销商员工等购买甘蔗机的情况。检查发现,2019年、2020年广西沃锝员工、前员工自行或通过相关公司共购买72台甘蔗机,收入确认金额6,371万元。其中,15台甘蔗机于2020年领取了购置补贴,补贴总额合计680万元;5台甘蔗机于2022年申请购置补贴,目前3台处于冻结状态,2台仍处于申请公示中。其中,21台甘蔗机没有报修记录。此外,经匹配报修工单系统数据发现170台甘蔗机(2019年62台,2020年108台)没有报修记录。发行人补充提供了部分纸质三包服务工单,但仍有121台甘蔗机没有维修记录。

  请发行人:(1)购置补贴款占甘蔗机售价的比重较大,请分析说明甘蔗机购置补贴政策;各期,购机人应收和实收购置补贴情况,取得购置补贴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说明发行人对甘蔗机的信用政策,发行人各期与甘蔗机有关应收账款情况及其可收回性,发行人减值准备计提依据及其充分性;(3)广西沃锝向发行人回款源于其他经销商,请说明上述回款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调节应收账款账龄的情况;(4)说明经销商员工等购买甘蔗机的原因,上述机器的实际使用情况,大部分没有维修记录的原因,是否存在虚构交易、虚增收入、骗取补贴等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1)(4)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钢材实际耗用量低于最低理论耗用量。钢材是发行人产品生产的主要原材料,发行人钢材采购无过磅台账。针对钢材投入产出情况,发行人测算了钢材的理论耗用量,经测算,2018年至2021年钢材实际耗用量低于最低理论耗用量的金额分别为4,159.84万元、2,191.06万元、7,100.76万元、4,105.04万元。

  (2)发行人铸造车间使用废钢、生铁等原材料炼钢生产铸件。铸造车间未使用ERP核算成本,废钢投料账面记录不完整。自产废钢在厂区内移送不需要过磅,废钢投料时有过磅记录的部分进行领料处理,无过磅记录的部分不作财务处理。

  (3)发行人与部分关联方的独立性不足。发行人与部分关联方存在处于同一厂区且未进行物理隔离的情形,具体如下表所示,丹徒、丹阳地区发行人主体和关联方还存在共用地磅的情况。

  2017年至2021年末发出商品——维修配件余额分别为4,385.24万元、3,644.95万元、17,034.96万元、19,295.27万元、35,285.89万元。发行人对发出的维修配件采用实地盘存制,根据客户服务中心(主要为经销商)各期末的维修配件自盘数据、发行人当期发货数据倒算配件消耗数据。客户服务中心售后维修需取回对应旧件并报送发行人,发行人根据旧件数量核销配件确认为销售费用——配件消耗,如倒算的配件消耗数据多于旧件数发行人视同经销商销售配件确认收入和成本。

  经销商未提供自盘资料或自盘资料未显示年末盘点、未区分新旧件。发行人说明,2017年及2018年发行人未保留经销商自盘表;2019年至2021年各年末未取得经销商自盘表以及发行人自有服务中心未盘点金额合计分别为2,060.22万元、3,352.72万元、9,795.49万元。对于获取的经销商自盘表,抽取检查了2021年12个经销商自盘样本,其中,2个样本未提供资料,10个样本均未显示盘点时间,9个样本未区分旧件和新件。此外,发行人提供20家经销商的自盘表,各期共计56个样本,自盘表区分了旧件和新件(其中15个样本未显示旧件数量),但均未显示具体盘点时间,发行人均未对上述样本进行抽盘复核。

  发行人对经销商的抽盘比例较低。发行人提供2022年3月的抽盘报告,系发行人为验证自盘数据准确性,于2022年1月至3月对11家经销商(2021年提供自盘数据的经销商共1,064家)的配件抽盘情况,抽盘准确率为89.8%至95.1%。

  (5)在产品长期未结转。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整个农机制造的生产周期约为20天至50天不等。检查发现,2018年至2021年各期末存在长期未结转的工单,各年末母公司耗时超过生产周期的工单金额如下表所示。

  (6)期末存货存在负数数量和金额。检查发现,发行人ERP系统对存货负库存情况缺少控制,存在实物领用与系统归集成本的物料不一致、产品销售与结转成本的物料不一致等情形,2017年至2021年各年末存在大量负库存的物料,负数金额合计如下表所示,其中存货明细表中结存金额小于-1的物料数量分别为5,070个、11,924个、8,428个、3,143个、3,364个。

  (7)账面存在较多手工成本调整单。发行人账面存在较多影响损益的成本调整凭证,2018年至2021年涉及成本调整的凭证数量及调整金额(正数为调减成本、调增利润)如下。

  发行人未在年末或次年年初对存货集中盘点,且盘点无差异的库位比例不高。发行人根据各库位盘点报告统计的盘点情况如下,因盘点报告较多、格式不统一,未准确统计盘点差异金额。

  (9)未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未建立成文的对账制度,不定期安排会计人员与主要供应商口头对账,并留存会计师的供应商函证作为内控资料。

  (10)向供应商收取委托三包服务费并冲抵应付账款。检查发现,除审核问询回复提及的债务重组协议等原因核销应付账款外,发行人向供应商收取委托三包服务费用,冲抵应付供应商货款并冲减销售费用。2017年至2021年发行人收取的委托三包服务费含税金额分别为994.97万元、3,060.08万元、1,338.86万元、2,089.93万元、2,387.28万元。

  一是零部件采购。沃得机床部件是发行人第一大关联供应商,发行人向其主要采购灰铁和球铁铸件,招股说明书披露,沃得机床部件价格高于第三方价格或低于第三方价格2%以内。检查发现,招股说明书选取的第三方价格为发行人向两家供应商采购的孰高价格,发行人向前述两家供应商采购额合计占铸件采购额的比例较低,2018年至2021年分别为14.88%、8.02%、4.96%、2.16%,且发行人未考虑铸件类型,选取第三方价格最低的产品类型进行比价。

  检查关注到沃得机床部件采购树脂砂用于生产,第三方供应商合同约定树脂砂产品需加价500元/吨,考虑树脂砂产品加价因素进行比价,发行人向沃得机床部件采购铸件的价格低于第三方。

  二是外协加工服务。发行人关联外协加工供应商主要为沃得机电,沃得机电提供热处理加工服务,招股说明书披露,沃得机电热处理价格低于发行人内部价格标准。检查进一步关注了沃得机电与第三方供应商的价格差异,发现沃得机电价格低于相同热处理工艺前三大第三方供应商的价格。

  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期末的花名册与20家主要关联方各期全年工资表进行匹配,发现部分发行人花名册登记的员工在关联方处领薪。2019年至2021年相关人员当年在关联方处领薪的金额为541.98万元、1,825.90万元和701.97万元。

  请发行人:(1)逐项详细说明上述事项发生的原因,各项原因涉及金额;(2)结合上述事项,分析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是否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发行人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性;是否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3)结合检查发现事项,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的情形。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关联方重叠供应商主要为钢材等通用原材料供应商,数量为24家,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发行人向重叠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在15%左右。检查发现,2018年至2021年重叠供应商(含关联供应商)数量为853家,发行人采购额分别为20.38亿元、19.73亿元、36.16亿元、44.45亿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5.56%、72.66%、71.70%、69.98%。

  (2)检查发现,2018年至2021年,发行人与关联方中主营制造业的企业重叠客户共计20家,其中3家为境内经销商,3家为外贸商,14家为废料销售客户。与披露的发行人与关联方主要重叠客户数量5家不一致。发行人对其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3)发行人关联方丹阳曲阿的资金流水存在篡改。发行人关联方丹阳曲阿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尾号7823的银行账户向发行人主要重叠钢材供应商丹阳市悦兴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转账2,600万元。检查发现,保荐机构获取的丹阳曲阿尾号7823账户资金流水复印件中,该笔转账的对手方被篡改为江苏晶工工具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上述事项发生的原因;上述情况是否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结合检查发现事项,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的情形。

  (1)发行人资金拆借披露不准确。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2017年至2018年占用资金拆入及偿还的信息披露不准确。2017年至2018年占用资金拆出及偿还金额如下:

  (2)关联方采购明细显示发行人2018年向机电集团采购金额1,788.97万,但财务记录显示发行人通过应付账款核算的支付沃得机电资金为5,124.06万,应付账款大于采购金额;报告期发行人与其他关联公司的资金往来也存在类似情况。经测算,2017年至2021年,发行人向前述关联公司支付的超出采购台账的合计金额分别为3,503.36万元、15,713.30万元、7,973.04万元、3,523.91万元、2,909.26万元。

  (3)发行人会计处理与银行资金流向不一致。2018年沃得机电共向发行人转账1,617.26万元,该资金往来在发行人会计处理为发行人自有银行账户资金互转。

  请发行人:(1)逐项详细说明上述事项发生原因,上述情况是否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详细说明拆出资金去向、用途并提供充分证据,是否存在流向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情况;(3)结合检查发现事项,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的情形。

  实控人王伟耀、张阿美银行账户流水显示,存在大额取现600余万元以及与丁某某(王伟耀表妹)、张某某(张阿美堂姐)存在大额资金往来。丁某某、张某某主要银行账户流水存在如下异常:一是与发行人关联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二是大额取现共计5,012.98万元;三是向自然人转出大额资金,按转出净额大于50万元为口径进行统计,并剔除与已知关联法人个人卡收支往来,共计11,930.59万元。此外,发行人出纳薛某0016账户、王某某5415账户流水显示取现约788.79万元。

  发行人出纳赵某与关联方丹阳市富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大额资金往来。关联方江苏腾跃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腾跃)向发行人董秘办员工林某转账231.42万元。关联方丹阳濠江纺织有限公司与发行人法务内勤殷某某存在大额资金往来。

  发行人关联方丹阳曲阿、江苏腾跃存在通过非关联方走账情形,涉及丹阳市界牌镇裕民五金经营部、丹阳市博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情况发生的原因,相关资金往来是否与发行人相关,是否存在流向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况。如存在,请详细说明情况。

  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前述1至9中各事项,请保荐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说明,在报送首发上市申请文件时,是否已充分关注并核查验证相关事项,详细说明采取的核查方法、取得的核查证据、核查结论,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核查结论。

  (1)函证控制表没有回函地址以及与函证对象地址的核对记录,未留存部分供应商、经销商函证回函快递单以及部分询证函由发行人收回。银行询证函回函占发函比例2017年至2021年各期为39.58%、35.94%、28.74%、49.51%、52.17%;另外,保荐机构未保留银行询证函发函面单及亲函记录。

  (2)未充分关注经销商向信贷机构抵押发行人存货融资向发行人回款的问题,未关注并核查发行人CRM销售系统与农机补贴购置系统、物流签章系统和保修系统的差异,未充分关注大量外省补贴机在河南作业的情况,未关注广西甘蔗机销售补贴对应收账款的可回收风险。

  (3)获取的丹阳曲阿尾号7823的银行资金流水复印件存在篡改,作为发行人重要关联方,保荐机构未独立获取丹阳曲阿全部银行流水。同时,保荐机构披露称对关联法人单笔大于50万元的资金往来进行核查,但提交的说明称对50万以上大额流水核查系随机抽凭核查,未发现流水被篡改。

  (4)尽职调查过程中关注了发行人土地房产的权属情况,但未充分关注3个主要生产经营地区存在与部分关联方处于同一厂区且未进行物理隔离、原材料采购共用地磅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详细说明上述事项发生的原因;结合上述事项,说明是否存在函证缺少必要控制、未充分关注并核查收入相关问题、未独立获取并充分核查重要关联方银行流水、未充分关注发行人与关联方的独立性等情形;结合上述事项及检查发现事项,说明是否存在违反《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情况。

  (1)16家客户的询证函以及8家供应商的询证函由发行人直接寄回会计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说明,因客户、供应商业务人员将函证带至或寄至发行人处,发行人员工直接寄回会计师事务所所致。关于银行询证函,2个银行共计8个账户6封询证函由发行人员工寄送至会计师事务所;1个银行共计4个账户5封询证函未收到回函;1个银行共计2个账户3封询证函回函日期晚于审计报告出具日期;4个银行共计5个账户7封亲函询证函未见亲函记录;1个银行共计4个账户1封邮递询证函未见回函面单。

  (2)未充分关注经销商向信贷机构抵押发行人存货融资向发行人回款的问题,未关注并核查发行人CRM销售系统与补贴系统、物流电子签章系统和报修系统的差异,未充分关注大量外省补贴机在汝南作业的情况,未关注广西甘蔗机销售补贴对应收账款的可回收风险。

  (3)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一是发行人未在年末集中盘点且全年盘点无差异库位比例较低,会计师未充分评估发行人的盘点执行情况,2020年末和2021年末监盘比例分别为39.93%、37.67%;未充分关注发出商品——维修配件为实地盘存制核算,2020年末和2021年末未对维修配件执行监盘或函证程序,取得的经销商配件对账单未体现结存时间、未区分新旧件类型。二是会计师监盘明细表与期末存货清单存在盘点日前的出入库差异,但在监盘明细表中均被标记为盘点无误。三是对2017年至2019年各年末存货余额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未获取发行人各年的盘点资料,未将监盘数据倒推至以前年度并对倒推期间的存货交易记录进行测试验证,未见对其他中介机构盘点底稿的复核资料。

  (4)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对存货负库存情况缺少控制,存货实物流转与财务核算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且未能说明相关情况对成本准确性的影响;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存在较多手工调整成本的情况及其原因,审计底稿未见对期末存货结存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异情况进行复核的资料;对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成本构成情况核查底稿存在缺失。

  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上述事项发生的原因;结合上述事项,说明是否存在对函证收回未保持必要控制、未充分关注并核查收入相关问题、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核查发行人成本核算情况等情形;结合上述事项及检查发现事项,说明是否存在违反《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的情况。

  现场检查发现:未关注发行人3个主要生产经营地区存在与部分关联方处于同一厂区且未进行物理隔离、原材料采购共用地磅的情况。

  请发行人律师详细说明上述事项发生的原因,结合上述事项,说明是否存在未充分关注发行人与关联方独立性的情形;结合上述事项及检查发现事项,说明是否存在违反《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的情况。

  请发行人:(1)披露星光农机对公司及相关经销商提起专利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除上述案件外,发行人是否还涉及其他专利诉讼案件,如有,披露目前进展情况。(2)披露沃得宝华股权转让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针对境外销售的产品是否提供售后服务,如有,说明在境外开展售后服务的组织形式和具体模式,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要求,目前在境外售后服务方面是否存在相应的诉讼或纠纷。

  发行人使用的宽窄行插秧机专利主要来自黑龙江锦禾及其关联方授权。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上述专利许可相关产品的收入和毛利贡献;各期向对方支付许可费的金额;如对方违约或不再许可发行人使用上述专利,对发行人经营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如存在,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1)航材院与镇江新区管委会预计将于2022年年底前启动镇江钛合金公司股权转让的国资划转程序。

  (2)航材院承诺在取得镇江钛合金公司控股权后一年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将其注入发行人;并同意在2021年12月与发行人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该等股权注入发行人前,由发行人受托经营项目公司。

  (1)说明镇江钛合金公司股权国资划转的内部决策、审计及划转审批相关程序进展情况,股权划转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2)说明航材院取得镇江钛合金公司控股权后,将其注入发行人所需的具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是否考虑镇江钛合金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是否适合注入发行人等,在此基础上说明取得镇江钛合金公司控股权后一年内注入发行人的可行性。

  (2)2019年至2022年1-6月,根据发行人判断,需要审价但尚未取得审价批复的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0.88%、21.63%、25.26%和19.92%。

  (3)2019年未发生军审价调整,2020年、2021年因军审定价分别冲减营业收入13,462.17万元、2,398.44万元,调价后的产品价格较调价前一般下降20%-40%。

  (4)2020年透明件产品-8和产品9-2存在军审调价情况,暂定价分别为41.20万元/件、20.24万元/件,军审指导价分别为28.45万元/件、14.89万元/件。2021年透明件产品-8和产品9-2仍存在军审调价情况,但军暂定价和审指导价与2020年相同。分别冲减2020年、2021收入2,398.43万元和2,398.44万元。

  (1)结合行业惯例、合同约定、公司过往经验等,进一步说明对报告期内各业务板块是否需要审价的产品类型估计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2)针对尚未完成审价的军品,进一步说明按照暂定价格确认收入时,是否充分考虑公司过往经验、合同约定、已完成审价产品的调价情况及调价幅度,是否按照期望值或最有可能发生金额确定暂定价格的最佳估计数,是否满足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金额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条件,发行人军品收入确认政策是否谨慎,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3)说明透明件产品-8、产品9-2在2020年调价基础上,2021年再次调价并冲减当期收入的原因。

  (4)说明2022年按暂定价确认收入的金额及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按业务板块和产品说明相关审价程序的最新进展,已通过审价程序产品的审定价与暂定价相比是否出现明显下降。结合上述情况和审价周期,进一步说明上述调价情况对2022年和未来业绩的影响。

  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较多被代持股东且变化频繁,部分股权变动资料由隐名自然人股东自行整理,并且部分股权变动资料缺失。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历史沿革中股权变动是否完整,除已签署《确认函》的股东外,发行人股东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遗漏,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融资租赁公司交易的情形,交易金额分别为4,768.39万元、8,936.01万元、7,925.76万元和3,611.22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以组合或单项的方式对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组合依据应收款项的账龄天数作为评估信用风险的特征;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单独测试,进行个别认定。报告期内,按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金额高于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金额,但按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比例低于按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比例。

  请发行人(1)结合合同条款和业务实际,说明经销模式下产品是否直接交付终端客户,相关调试、安装、维护等合同义务是否由发行人直接对终端客户承担,经销商验收时点是否晚于终端客户验收时点,并结合经销商退换货情况,说明经销模式下以经销商验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2)说明融资租赁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和依据;结合融资租赁合同和产品买卖合同具体条款,说明是否存在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单方面取消合同的情形,是否存在终端客户违约需要发行人承担责任的风险;说明截止目前,融资租赁模式下相关合同的执行情况;(3)说明销售合同中是否存在背对背条款,如有,说明涉及的客户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针对个别认定的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单独测试的具体方法,个别认定的应收账款余额的账龄情况,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或比例是否低于同账龄按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收入和应收账款函证差异涉及的具体客户、函证差异金额及原因,是否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6,934.92万元、8,998.11万元、13,698.14万元和6,223.59万元。发行人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研发费用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和分摊。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研发项目的资金来源于国拨资金,部分研发项目在初始立项时确定合作方共同出资,但在后续过程中,改由发行人全部自筹资金研发并享受全部研发成果。

  请发行人说明(1)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间接研究开发活动的具体范围、相关费用的具体构成,均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性;(2)国拨资金项目、合作研发项目的相关情况,取得资金及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研发过程中是否形成研发样机,如是,说明具体情况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根据申请材料,(1)发行人报告期业绩下滑。2021年全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0.67亿元,同比下滑16.55%。2022年第一季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0.10亿元,同比下滑59.24%。2022年上半年扣非归母净利润2,911.45万元,同比下滑20.84%。会计师出具2022年全年盈利预测审核报告,预计全年扣非归母净利润5623.01万元,同比下滑16.21%。

  (2)发行人2022年1-6月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25,928.52万元,比此前向深交所提供的预计数下限减少2,595.28万元。

  (3)发行人报告期产品结构发生较大变化,2021年公司单向开环马达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6.36%,主要原因系未能获取客户产品更新后的新项目订单,以及部分机型老项目订单。双向开环马达营业收入同比增幅141.04%。

  (4)发行人报告期终端客户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对OPPO、VIVO、三星销售收入有所下滑,小米销售收入增加。

  请发行人结合上述事项,进一步说明:(1)2022年全年业绩情况,以及与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差异。(2)发行人产品结构、终端客户结构变化是否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通过香港丘钛进行境外销售(扣除销售佣金)的金额分别为40,816.80万元、83,843.16万元、62,001.58万元,向其支付销售佣金分别为1,029.35万元、2,031.57万元、0.96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香港丘钛签订的境外代销合同主要条款,销售佣金计算方式,报告期内是否对合同进行过修改,2021年向其支付的销售佣金大幅下降的原因。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主要来源于客户顺丰、邮政集团,来自上述两家客户各期合计收入分别为82,695.79万元、118,352.81万元、161,732.72万元和79,769.9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7.53%、83.04%、78.60%和90.91%,其中来自于顺丰的各期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44.68%、32.13%、49.27%和85.86%。

  (2)截至2022年7月末,发行人智能物流系统业务在手订单243,790.18万元(含税),其中来自顺丰的在手订单179,626.65万元(含税),邮政集团在手订单41,882.59万元。结合发行人2022年目前已实现的收入以及剩余期间计划确认收入的项目情况,预计2022年发行人对邮政集团销售实现的营业收入约4.3亿元(2022年1-6月,对邮政集团销售收入4,425.98万元),较2021年度下降28%。

  (3)经审阅,2022年1-9月,发行人营业收入131,502.26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8.61%;期间费用合计14,979.09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5.87%;实现营业利润3,800.8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7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74.8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17%;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242.3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77%。

  (4)预计2022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约22-2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92%至11.78%;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7,200-7,90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5.68%至23.15%;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6,500-7,20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6.59%至24.70%。

  请发行人:(1)说明2022年7月末顺丰、邮政集团在手订单金额在2022年消化情况,截至目前在手订单总额、顺丰和邮政集团在手订单金额和同比变动情况。进一步说明除顺丰、邮政集团外,其他客户订单金额及新客户拓展情况。(2)说明主要产品或服务应用领域和下游需求情况,市场空间是否较大;发行人技术路线与行业技术迭代的匹配情况,是否具备开拓其他客户的技术能力以及市场拓展的进展情况。(3)结合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进一步说明是否对主要客户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对未来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4)结合收入、毛利率、期间费用等变动情况,量化分析说明2022年1-9月(审阅数)、2022年(预计数)收入和扣非后净利润变动趋势存在明显差异的原因。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2022年度经营业绩预计是否谨慎;若2022年业绩存在大幅下滑风险,请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相关风险。

  根据申报材料:(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向控股股东豪恩集团承租位于豪恩科技园的面积10,670.03㎡房屋,占发行人自有/租赁面积的比例为65.08%。

  (3)2020年1月,发行人和关联方豪恩智联共同合资设立惠州豪恩智能,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将通过受让或租赁厂房的方式,在惠州豪恩智能建造的厂房中开展汽车智能驾驶感知系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请发行人:(1)结合为扩大生产规模,但单一主体无法满足投资规模需求从而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合作投资的背景,补充说明设立惠州豪恩智能时,发行人仅持有其40%股份的原因和合理性;(2)结合计划在惠州豪恩智能建造的厂房中开展生产和销售的情况,补充说明是否将新增与控股股东的关联租赁,与不再扩大向控股股东豪恩集团的承租面积和新增生产线将向其他无关联第三方承租厂房的承诺是否相符。

  (1)报告期内发行人对新增主要客户东风日产集团、Nippon集团、PO集团、长城汽车销售收入大幅上涨。请发行人说明主要产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在规格、性能、价格等方面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新增客户收入大幅增长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结合发行人产品价格波动、在手订单、发行人产品在客户中应用情况说明对上述主要客户收入大幅上涨的合理性以及收入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2)2023至2026年预计新项目订单中燃油车和新能源汽车销售额均呈下降趋势,请发行人说明上述销售额预计的依据及合理性,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存在持续下滑的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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