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服务环节油饼油条等食品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查验记录及贮存、使用制度,确保购进的含铝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严格加工制作管控。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要按照规范进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等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食品变质和交叉污染。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不添加非食用物质。倡导餐饮单位使用不含铝食品添加剂。
5、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
自本告诫函发布之日起,相关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整改,规范含铝添加剂使用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检查和抽检力度,对情节严重、屡次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罚。投诉举报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