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服务环节油饼油条等食品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在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时,要做到存放,专册记录,配备专用计量器具,严格按照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范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特别保证油炸面制品中铝的残留量≤100 mg/kg(干样品,以Al计)。
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要按照规范进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等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食品变质和交叉污染。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不添加非食用物质。倡导餐饮单位使用不含铝食品添加剂。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要认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餐饮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自本告诫函发布之日起,相关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整改,规范含铝添加剂使用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检查和抽检力度,对情节严重、屡次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罚。投诉举报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