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中《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将宠物饲料(宠物食品)分为三类:
1.宠物配合饲料(主粮):为满足宠物不同生命阶段或者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求,将多种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单独使用即可满足宠物全面营养需求。包含普通主粮和处方粮。
2.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保健品):为满足宠物对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需要,由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3.其他宠物饲料(零食):为实现奖励宠物、与宠物互动或者刺激宠物的咀嚼、撕咬等目的,将几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首先,宠物食品中使用的动物源性原料不能来自《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该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病情况动态调整。但目前产品在中国农业农村部办理进口登记证不受疫情表的影响,可正常办理。
宠物配合饲料(主粮)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保健品)每款产品需要在中国农业农村部办理《进口登记证》。
GACC:《允许进口饲料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不含植物源性饲料原料)》&《境外宠物食品注册加工企业名单》/《允许进口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国家(地区)产品及注册企业名单》
入境申报时,每批大货需要附以上证书。海关可以在证书中验证(1)生产厂家是否在白名单;(2)动物源性原料是否来自疫区;(3)产品是否符合中国的检疫和卫生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一份许可证。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
海关会按照规定对进口宠物饲料进行现场查验,主要是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检查标签(是否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海关出具相关证书。海关应当将进口饲料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上报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