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一中队执法队员在对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化学品助焊剂用于生产,该物料是从
执法队员初步判定该物料属于危险化学品,便让相关采购人员出具了由昆山太鲁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但之后并未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备案系统中查询到该公司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备案情况。
5月10日,执法队员前往昆山太鲁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夏某进行初步询问,夏某承认其公司未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为该公司自行伪造编制。
在明确该公司的违法犯罪事实后,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队员第一时间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续调查正在进行中。
根据我国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检、《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第七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